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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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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建立劳动关系,违法转包仍需担责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555人看过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19年6月到某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劳务公司为某建筑公司,实际劳务承包人为向某,陈某从向某处承包木工支模劳务项目,程某系由陈某雇佣,受陈某管理并发放工资,生效判决认定程某与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6月28日,程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某建筑公司。程某伤情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后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其与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不同意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建筑公司虽与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系实际用工单位且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某建筑公司,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公司应对程某因工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050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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