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擅自至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不符合国家设置病假制度的根本目的,亦有悖诚实信用,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韦某于2010年12月入职某公司,先后从事电焊、切片开机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韦某)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符合公司《奖励和惩处管理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条例规定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同时,某公司《奖励和惩处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他企业兼职或具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者,视为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韦某以其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医院建议卧硬板床配合理疗为由,先后四次向某公司提出休病假一周的申请,某公司均予准许。韦某病假期间,某公司发现其连续多天进出某电器公司,经调查该电器公司老板称韦某在其公司做焊工。韦某在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过程中承认,其病假期间打天工并学学手艺。2020年8月18日,某公司以韦某违反公司《奖励和惩处管理制度》规定为由,与韦某解除劳动合同。韦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韦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韦某在享受某公司的病假待遇的同时又至其他公司提供劳动,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亦属于某公司《奖励和惩处管理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韦某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韦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病假,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用人单位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批准的病假期间,即使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病假工资。病假制度是国家保障劳动者治病休息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劳动者应合理、善意地行使其请休病假的权利,既要按照法律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亦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又至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不符合国家设置病假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有违劳动者忠诚、勤勉的义务,法院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中,韦某虽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某公司批准其病假的目的在于让其治病休息,从而更好地回归工作岗位。韦某在休病假期间又至其他单位提供劳动,既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损害了单位利益,有悖诚实信用,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1日发布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