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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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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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922人看过

裁判要旨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工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就业状况、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简要案情

某食品公司与美团旗下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配送站点合同》,负责镇江红豆广场站点区域的配送业务。2019年10月,王某看到食品公司的招聘骑手的广告,应聘成为配送骑手,食品公司让其下载“美团骑手”APP,注册成为骑手并绑定食品公司负责的镇江红豆广场站点,食品公司为其缴纳《雇主责任险》。王某根据“美团骑手”APP的配送任务,在食品公司镇江站点负责的区域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食品公司负责对王某配送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王某的劳动报酬按接单数量和跑单单价计算,其劳动报酬由浙江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公司)通过转账发放。2020年3月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常州某食品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认为王某与浙江某劳务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食品公司与服务外包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作协议》,王某称从未与服务外包公司发生任何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为食品公司,坚持认为和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食品公司通过与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配送站点合作协议,承接镇江红豆广场站点的外卖配送服务,并取得了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权利。王某的手机所安装的“美团骑手”APP中载明其工作站点为“镇江红豆广场”,是食品公司负责的配送站点,由此证明王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食品公司的主营业务。食品公司通过“美团骑手”APP等手段对王某的工作进行督促、考核、奖惩,由此证明王某受食品公司的管理。食品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由此证明食品公司在投保时是认可王某系其雇员事实。虽然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服务外包公司转账支付,但王某并非服务外包公司招聘,其工作从未接受过服务外包公司的管理,双方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与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合作协议》仅是这两个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能否定食品公司和王某之间的劳动用工事实。故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造就新就业的同时,也出现了采取模糊劳动关系以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不良现象,如用工管理主体和发放工资的主体不一致等。为此,江苏省人社厅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用工,合理制定平台规则和算法,履行用工报告义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禁止将是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作为招用条件等。该意见的出台,将在新业态领域形成对劳动者的分类保护机制,将促进新业态产业更健康地发展。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0501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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