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沈某曾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了沈某工资,后来沈某发现另一销售潘某工资高于他,沈某认为公司未能做到同工同酬。原告曾提起仲裁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工同酬并非指劳动报酬的绝对统一,用人单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典型意义:
“同工同酬”并非要求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发布的《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