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劳动者工作环境、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用人单位在规避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应当认定在用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2002年10月8日,徐某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五年,从2002年12月6日到2007年12月日5止,基本工资每月1250元。合同到期后,徐某某仍在该运输公司工作。2012年1月1日,徐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徐某某仍然在原岗位工作。2014年1月1日,徐某某又与该汽车技术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徐某某继续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2015年1月1日,徐某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徐某某仍继续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2015年8月21日,徐某某以该运输公司未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待遇。徐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于2002年12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予以确认。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徐某某虽与某汽车技术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该汽车技术服务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该期间徐某某的工资仍由该运输公司发放,且徐某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应当认定与徐某某具有劳动关系的仍是该运输公司,徐某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遂判决某运输公司向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214元。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10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