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徐某某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9月,徐某某以公司拖欠其当年6-8月的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后该公司补发了拖欠工资,但认为公司效益不佳导致拖欠,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徐某某2016年6-8月工资事先并未与职工协商,也未通过工会告知职工,属于非经法定程序拖欠工资。尽管事后经徐某某主张,该公司补发了工资并向工会补充提交推迟发放工资申请,但系在徐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后。故该公司构成拖欠职工工资。一审判决支持了徐某某请求,二审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或调整职工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发布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南通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