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曾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何某自述其2011年到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工作,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驾驶员培训公司自述何某2011年开始挂靠于被告处,双方系挂靠关系。何某为主张其与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照片、教练员查询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在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抗辩其未实际向单位提供劳动,而是向其他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并提供到庭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予以了证实后,何某未到庭接受质询。
裁判结果
因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已经提供相关依据证实何建军未实际向其提供劳动,故对于是否向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举证责任应由何建军承担,但是何建军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可提供以下凭证予以证明:(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获得上述凭证做出解释,并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不予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发布的《扬州中院发布2017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