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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转移劳动关系三方协议,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43人看过

【案例简介】

吕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0日(吕某在甲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吕某与乙公司三方签署了转移劳动关系协议,载明:甲公司与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4年8月1日起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转移后吕某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014年8月1日,吕某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于当日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前,乙公司通知吕某,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吕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9847元。吕某认为,其在甲公司工作了四年七个月,乙公司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诉至仲裁委。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吕某在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吕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而吕某的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以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故在甲公司未对吕某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法应当对于吕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务中,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该情形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022018年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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