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私人律师 |971人看过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与吴某于2017年4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吴某担任公司的现场监理,工资由月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后吴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其未付工资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向吴某支付基本工资及考核工资240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我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吴某实际未至公司工作,要求不予支付吴某工资。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已举证了刷卡记录表、考勤表、银行流水明细等初步证据证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至公司工作,且公司以股东个人名义等向吴某放工资。相较于公司陈述意见,劳动者吴某的举证明显具有证据优势。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吴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至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用工、劳动者提供劳动均应自觉遵守该原则。本案中,吴某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院根据证据规则判决公司败诉,惩罚失信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用工秩序。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海门区法院20190429海门法院2018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