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离职后能否领取上一年度年终奖不以是否在职为依据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53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8日,丁某入职淮安某广告公司,某广告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某广告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工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x基本工资x月份。某广告公司未向丁某发放在职激励金。故丁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

【裁判结果】某广告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综合广告公司“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而且广告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丁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据此,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支付丁某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

【法官点评】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激励劳动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年终奖的有无以及数额,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29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