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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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47人看过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0年至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王某年满60周岁,之后其仍继续在保安公司工作。2017年3月19日王某遭遇交通事故,后王某未再至某保安公司上班。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与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王某于2010年至某保安公司工作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2014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王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保安公司也未明确终止其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故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对于王某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随着国家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越来越多即将退休或者已退休人员,再次就业,发挥余热,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报酬及工伤待遇等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29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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