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丽容到某环卫服务公司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零两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安排王丽容休年假,亦未支付相应报酬。王丽容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环卫服务公司支付王丽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77.54元。
【法官点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30日发布的《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