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于2010年1月进入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2012年12月25日,厂方书面通知李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013年1月1日后李某未去该厂上班。同年1月11日,李某要求厂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法院判决该厂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厂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就李某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李某的意见,即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姜堰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