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9月,沈某至某早餐店工作,专门从事包子、点心的制作,并约定工资为2700元/月。同年10月28日,沈某用和面机和面时致伤,沈某要求确认与早餐店存在劳动关系。早餐店认为沈某仅是劳务帮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早餐店与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点评】早餐店是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或者逃避社会保险责任,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早餐店为沈某提供劳动工具,沈某做包子、取得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姜堰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