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被迫辞职”,企业应付补偿金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621人看过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 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辞职、旷工等不符 合客观实际的理由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更正。

【案情简介】

2010 年 9 月 10 日,李某进入某线缆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

双方订立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线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2012 年 12 月 18 日,线缆公司通知李某调 换其至车间交联机上操作,李某因没有相应技术及操作经验,与公司协商未果而拒绝上班,离开公司后遂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年 12 月 21 日,线缆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线 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 求线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认为线缆公司解 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线缆公司作出解除决定之前,李某已经 就线缆公司随意调岗行为提起仲裁,提出因线缆公司逼迫辞职要求解 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李某提出解除在前,且符合法律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判令线缆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 单倍经济补偿金而非双倍赔偿金。

【法官提醒】

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一 旦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用人单位无权肆意进行调整,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进行调岗调薪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 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由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 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对此发生争议,用人单 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 证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0101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