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鉴于诉讼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可以按照 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合同到期前的工资;诉讼终结前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故还应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8 年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岗位为保安,但是未书面约定具体的工作 时间。2010 年 8 月王某任客服经理,2010 年 11 月起由客服经理岗位 调任现场品质岗位工作,2010 年 12 月王某竞聘保洁督导职位,试岗 后仍回到现场品质岗位。2011 年 2 月又被调动到公司的另一客户服 务点工作。2011 年 5 月底公司口头提出希望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但双方对补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公司以王某不能适应公 司及岗位发展的需要,虽经多次的岗位调整,但仍不能胜任为由,与 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以及 劳动合同未竞期间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等。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劳 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要求按 照其描述的工作状态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当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力 素质的要求,但是用人单位有责任努力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得随 意以不能胜任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能力欠缺 时,有法定义务对其进行转岗或者培训,否则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在事前对于岗位目标建章立制,其既是劳动者职业行为 的归依,也是法院审理纠纷时的参考;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实施转岗 与培训的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在事中注意形成和保留有关的材料, 避免发生争议。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1日发布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