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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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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7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951人看过

【案情概要】

杨某于2010年1月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责任经营合同》,成为某汽车出租公司的驾驶员,接受其管理,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合同签订后,杨某向某汽车出租公司缴交了责任经营承诺金,共计2.8万元,某汽车出租公司亦依约将出租小汽车交由杨某及案外人刘某共同承包经营。杨某每月按月上交上月的定额任务,其份额为3100元/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后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对于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在广东省范围内适用,对此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实施。故仲裁委认定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起。而双方签订的《责任经营合同》,只是作为调整内部承包关系,并不影响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江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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