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可依约履行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23人看过

1.基本案情

何某2015年6月1日入职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基本工资5,000元,另有补贴、提成等。何某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公司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按月向何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离职时月基本工资的20%,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2017年1月24日何某提出辞职,双方于次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2月16日,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向何某出具《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明确何某自2017年1月25日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7年6月16日,双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何某向虹口区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按其月基本工资30%支付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货物运输代理以何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同意支付何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2.裁判结果

虹口区仲裁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故根据双方约定按何某离职时基本工资20%标准裁决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何某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3.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于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本案中,双方依据意思自治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故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04月29日联合发布的《(2017-2019年)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六大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