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等分流处理
1.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则企业可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但需注意:(1)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员工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否则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遇《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的情形,则劳动合同须自动顺延。
2.如劳动合同未到期,且企业欲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员工单方或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若采取双方协商或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情形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须提前30日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3)若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若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须举证
若企业能够证明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则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此种情形的适用,需要企业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面对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企业也可以考虑经济性裁员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企业可以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
需要注意的是:(1)若员工具有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企业依照前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企业也可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但应符合规定
企业可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则可安排其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原岗位或者调动到新岗位也不能胜任为由,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采取此种方式需要注意:(1)需要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要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事实。
(五)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到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到工会。
最后,企业在执行减员增效方案时,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合法地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注意裁员柔性、友好的工作方法,坚持平等协商的处理态度,以人为本,尽量避免大规模劳资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市场声誉或商业信誉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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