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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有没有限制?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56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法》第41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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