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发生于工作时间内。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否则便失去了认定工伤的基础。
2.“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起算点。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宿舍是否属于工作岗位。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员工宿舍是否属于工作岗位不仅要考虑员工宿舍与企业厂区的空间距离,还要考虑岗位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时间,只有对三者综合评估后确认系工作必要区域方可认定为工作岗位。
4.在家处理业务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关于在家处理工作是否应定性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需要综合考虑该行为的频率以及持续时间,如果经常在家办公且每天在家办公持续时间较长,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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