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条件限制。对于就业型实习学生的招用,企业可以接受大中专院校3年制学生在第3学年及4年制学生在第4学年到企业实习,但注意要确保年龄超过16周岁。
2.无法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2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适用过错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若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实习学生、实习学校、实习单位的约定和过错程度比例承担责任。
4.其他限制条件。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第5条的规定,不能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且每天实习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如企业违反该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5.企业应与学校、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实习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对于未满18周岁的实习学生,企业还应让其提供监护人(父母)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6.学校有义务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但由于实习责任险的赔偿额度很低,一旦发生实习学生严重人身伤害乃至死亡的情况,则可能无法填补损失。因此,需要企业额外为实习学生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以有效降低风险。
7.企业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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