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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6人看过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情概要】

2016年1月4日,孔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进入该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根据2018年8月3日录像显示,一名员工对考勤机旁的《排班表》拍照后,孔某将该《排班表》撕下。同年8月13日,该公司以孔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孔某申请仲裁并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孔某将考勤机旁的排班表撕下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其所举《规章制度汇编》中并未将上述行为明确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孔某撕下排班表的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孔某存在屡劝不改的情形。故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滥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寄语】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但并非单纯债法上的财产关系,还具有浓厚的人与人的结合关系,用人单位除了对劳动者负有工资给付义务之外,尚有保护照顾义务,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之外,尚有忠实勤勉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此项规定之立法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并不能成为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在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注意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程度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等。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用人单位应慎用此种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其解除行为事后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可能,不仅容易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损,也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典型案件节选自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发布的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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