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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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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岗前培训费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446人看过

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岗前培训费

【案情】2020年5月15日,邱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邱某为该公司初级早教老师。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邱某进行为期18天的定向培训,项目为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业务;课程体系、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等。同时约定如果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邱某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安排邱某等人培训,为邱某负担培训费、住宿费4900余元。同年9月,邱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邱某赔偿培训费。

【审理】某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经审查认为,邱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为“职前培训”,性质为职业教育(培训),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给邱某,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驳回公司要求返还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

【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约定,附条件履行职业教育(培训)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单位混淆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教育(培训),向劳动者转嫁培训费用,不应获得支持。

【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完成专项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由违约劳动者承担培训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2.职业教育(培训)与专项培训在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培训对象的专门性等方面存在区别。单位将职业教育(培训)混同于专业技术培训,违反规定转嫁责任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权利。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本典型案件节选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23日发布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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