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家庭暴力表现在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殴打、辱骂、捆绑等残害人的身体的行为,但现实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女方独揽家庭财政大权,不让男方接触钱财,造成男方生活困难,自尊受挫等情况,那女方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家庭暴力呢?
【生活案例】
1974年出生的张先生,在沈阳市和平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与妻结婚十年,他的工资卡在妻子手中,每月只给到500元零花钱。张先生虽不满意但是也忍让了。2016年年底,张先生偶然问妻子家中有多少存款,妻子说两人的工资卡共有4500元。张先生大怒,询问十年两个人工资收入都花在哪了?
由于妻子给不出合理解释。2017年5月,张先生提出离婚。双方关于财产分配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今年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调取了两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女方每次取款都是1万、3万、5万等大额。
女方解释,这些钱全部用于孩子学习花费,并提供了部分花费凭证。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女方在关于孩子花费上,有一些不合理的花费,并且男方完全不知情,总计在10万元左右。女方在美容上的花费有8万元左右,其中5万元属于不合理消费,拿不出消费凭证并且男方不知情。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引发争论】
此案近期经多家媒体曝光之后,再次引起大家对家庭内部经济控制的讨论。目前,法学界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家暴远不止物理攻击,还包括精神攻击或虐待等,经济控制,频繁询问去向、和谁见面、在干什么事等,限制与朋友、同事或家人交往等都是家庭暴力。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易松国表示,控制经济其实和软禁一样,也会对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经济封锁和身体暴力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经济控制都属于家庭暴力,但中国目前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伤害。目前我国的反家暴法,未明确将经济暴力纳入到其中。可能考虑到很难去界定什么是经济暴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行为特点】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有五个方面:(1) 手段的残忍性;(2)时间的在续性;(3)原因的多样性;(4)行为的隐避性;(5)后果的严重性。按照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和对残疾家庭成员的暴力等。其中,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一种。
【暴力类型】
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于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
其中,经济控制是新型家暴行为,通过对夫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邏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性暴力的具体行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行为的。。
经济控制的具体行为:经常控制另一方使用钱的方式、数目、时间或者完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不允许另一方接触,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等。
【结论分析】
虽然法律没用明确规定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表现的一种形式,但从理论上及根据最高法院的审理指南规定,我们认为,经济控制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女方对男方经济还是不要控制的太狠,而且经济控制也容易制造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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