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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后,第三者把钱退给出轨男,这钱还能要回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婚姻类浏览:0次举报


在代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件中,我们注意到一个让很多原配困惑的现象,就是第三者知道原配起诉后,转头把受赠的钱全额或部分退给了出轨的男方,开庭时拿着转账凭证对法官说:“钱我已经退了,原告的诉请应该驳回。” 不少原配因此败诉,在遭遇情感背叛后,财产权益也得不到保护,雪上加霜。令人欣慰的是,有法官对此类诉中还款的行为完全不认可。今天给大家分析几个真实判例,并给所有准备起诉的原配一些关键建议。

一、同类案件,两种判法

01 第一种裁判结果:驳回原配诉请。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2025年的一个判决(来源于咨询者),原配刘某起诉第三者黄某返还赠与款78万余元,案件于2025年2月4日立案。但2月17日,黄某便通过其家人,向出轨男方王某转账共计80万元,附言均注明“代黄某转账”。法院虽认定了王某与黄某系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但认为黄某家人对王某上述80万元的转账可覆盖原配起诉的金额,黄某已履行完毕款项返还义务,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种裁判思路强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恢复原状,返还义务的实际消灭,即第三者已经把钱退出来了,即便退给了男方而非原配妻子,仅是夫妻内部谁持有的问题,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恢复原状,因此第三者返还义务客观上已经履行完毕。

02 第二种裁判结果:仍判第三者向原配返还。

南昌中院改判的一起原配诉第三者魏女士一案中,原配一审立案的时间为2025年9月21日。立案后短短数月内,魏女士通过微信向出轨男转账高达178万余元,该数额超过过去数年转账总和。南昌中院明确评判:该178万元转账发生于原配已经启动诉讼后,金额异常,魏女士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存在借转账平账、规避返还义务的嫌疑,不得抵扣返还义务。最终改判魏女士仍需向原配返还208万余元。

四川达州达川区法院的判决也较为典型。第三者张女士在原配立案前向出轨男回转38.7万元,在立案后又回转了54万元。法院认定:立案前返还的38.7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应予以抵扣;但立案后返还的54万元不予抵扣,张女士仍需向原配返还近51万元。

这种裁判思路强调的是返还对象的法定性:原配才是这笔无效赠与中权利受损的一方,返还的对象应当是原配,而不是制造这场纠纷的出轨方。

二、类案不同判的症结所在

同样是原配起诉第三者,同样是在立案后第三者把钱退给了出轨男,为什么有的法院驳回原配,有的法院支持原配?

表面上看,分歧在于“立案后返还行为的效力认定”。但深挖下去,两种判法背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规范立场,换句话说,法律保护的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伤害的配偶”?

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原配才是有权主张无效、有权请求第三者返还的一方,不是“夫妻双方”,不是“赠与方”。

第二,赠与行为为什么无效? 是因为维系婚外情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这两个原因指向的保护对象完全不同。如果无效是因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那保护的是财产本身,钱回到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就算数。

但无效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保护的就是被这个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伤害的配偶一方。出轨男恰恰是实施这个不法行为的人,把钱还给他,等于把不法行为的燃料还给了不法行为人。

此外,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则也能堵死出轨男的受领资格。司法实践中,出轨方自己作为原告起诉第三者返还,法院是做驳回处理的,理由是此种给付系“不法原因给付”。因此出轨男对这笔钱没有法律上可保护的返还请求权。

如果法院在原配起诉的官司里认可第三者把钱返还给出轨男这种“返还”的效力,等于一边说出轨男无权要,一边又承认他有权收,显然自相矛盾。

所以结论很清楚:返还的对象是原配,第三者退给出轨男,不构成对原配返还义务的履行。那些认为“退给出轨男即消灭返还义务”的判决,实质上是把解释(二)第7条的保护客体从“被背叛的配偶”偷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物理完整性”。

三、给原配的实操建议

如果你正准备起诉第三者,以下几点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第一,立案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锁定第三者的资产。

这是最重要的一步。第三者之所以能在立案后从容地把钱退给出轨男,往往是因为原配没有提前冻结对方的账户。一旦保全到位,第三者名下的资金被冻结,他就没有能力“主动返还”给出轨男,也就不存在“已返还”的抗辩空间。实务中,原配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冻结第三者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法院通常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担保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保函解决,成本可控。

第二,在诉讼中明确主张“返还对象是原配,不是出轨方”。

如果第三者以“已退还男方”抗辩,不要仅仅纠缠于“立案时间”这一个点,还要直接打出解释(二)第7条的规范目的这张牌。向法庭强调第7条无效的原因是“目的背俗”,保护的是被背俗行为伤害的“另一方”;出轨方作为背俗行为的实施者,对第三者不享有返还请求权,第三者向其返还属于对不法原因给付关系的“清偿”,不能消灭对原配的返还义务。

第三,如果第三者主张“已退还男方”,追问钱的去向。

隆化县法院的案例中,出轨男收到第三者返还的55.5万元后,未经原配同意又转给了多名案外人。法院据此认定出轨男“进一步增加了原告损失的风险”,判令其与第三者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这说明,即使第三者把钱退给了出轨男,只要钱没有真正回到原配的控制之下,原配的损失就没有被填补。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第三者说明退款去向,如果款项已被出轨男再次处分,这本身就是“未恢复原状”的有力证据。

第四,把出轨男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虽然原配的诉请是针对第三者的,但把出轨男列为第三人,可以在同一个程序中固定“第三者向其返还”的事实和款项去向,避免出轨男在后续程序中否认或转移财产。隆化县法院正是在出轨男作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才查明了款项的后续流转并判令其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第五,立案前已经发生的返还,做好“抵扣”的心理准备。

立案前的返还,法院倾向于认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减少了赠与财产数额”,予以抵扣;立案后的返还不予抵扣。这意味着,如果第三者在原配发现之前就已经向出轨男返还了部分款项,这部分很难再要求第三者重复返还。诉讼策略应当聚焦于立案后发生的返还,向法庭强调其“对抗诉讼、规避返还”的性质。

婚外赠与案件的裁判规则在过去几年经历了从“返一半”到“返全部”的明确转向,但对“立案后返还”的裁判分歧,短期内不会完全统一。我们相信趋势是清晰的:第7条的制度目的是保护被背叛的配偶,而不是保护出轨方的“财产回流”。原配要做的,是用程序手段(保全)和规范论证(返还对象的法定性及返还时间推论的主观恶意)等方式把裁判者拉到这个立场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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