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陈柏权记者采访我,讲到民法草案中的婚姻篇里,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陈记者提到,随机采访的市民中,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几家欢喜几家愁。鉴于兹事体大,反响强烈,所以专门过来律所想听听专业家事律师的意见。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一定期限内一方撤回,就不能离婚;一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撤回,才可以离婚的制度。民法典草案里这个期限是1个月。
这个“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是对民政局现有离婚登记制度的一种变化。现有离婚登记,不需要申请,夫妻双方直接去,只要当场签署《离婚协议》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相当地方便快捷。
还有一种“离婚冷静期”,出现在家事审判改革中,适用于诉讼离婚中。收到离婚诉状,先不处理,给双方一定的期限去冷静思考。期限过后,还坚持诉讼,就继续走离婚诉讼程序;期限过后,撤回离婚诉讼,则案件终结。广东法院意见里这个期限是3个月。
离婚冷静期,在诉讼程序中,我是非常反对的,因为如果一旦进入诉讼,诉讼程序本身的漫长已经足以让人“冷静”,反正诉讼过程中只要判决没有出来,随时申请撤诉法院都会乐得支持的。
但,在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中,我非常赞成。理由如下:
1、正确的婚姻价值取向,需要一定程序的外化和彰显
离婚的难易,代表着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和谨慎态度。正确的婚姻价值取向,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外化和彰显。如同生日吹蜡烛后才能吃蛋糕,结婚典礼必须戴戒指,程序有多复杂你就有多重视。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带来的对各自人生、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远比想象中沉重。专门的离婚程序,告知给每个人的是家庭的重要和责任的担当,会给到当事人对婚姻足够的重视。
2、离婚冷静期,让离婚决策更慎重和理性
且不说闪婚闪离的极端案例,大部分人面对离婚问题都存在冲动,以及烦躁和压力下的不理智。离婚必然经历心理的过渡期,冷静后面对现实的理性分析,才会有最贴近各方利益的协议安排,也才可能接受。离婚冷静期有助于挽救或者救助这几类离婚:冲动型离婚、欺诈型离婚、胁迫型离婚、乘人之危型离婚。当离婚冷静期到来,夜深人静的时候,你会不会重温曾经的美好,自省生活的点滴,审视孩子的教育,思索未来的道路,那么你要不要修正申请离婚时那些不够成熟的计划?
3、离婚冷静期,让离婚真正成为两个人的自由
婚姻自由不等于离婚自由,所谓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不结婚的自由、离婚的自由、不离婚的自由,而婚姻自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人的自由。如果双方都认同离婚,1个月的冷静思考后,仍然会是离婚,并不会影响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如果1个月后,一方撤回申请,很可能意味着,这一方此前并没有真正做好决定。恰恰是这个冷静期,激发和促使了他们真正的内心所想。真正的内心,才有真正的自由。冷静期,兼顾了两个人的自由。
这也正如我们团队律师,从不在当事人迷茫不定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样,离婚必须是内心确定的别无选择。
4、被拖延离婚者,不必在意再延长1个月
很多当事人问我,对方死缠着自己不肯放手,怎么办?对方用这种方式来束缚我,惩罚我,甚至报复我,法律难道就不维护我的利益吗?现在又多了1个月冷静期,估计当事人又得追问一句,法律对我这种被拖延离婚的受害者,太不公平了!
婚姻,本来就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它里面的承诺和责任的份量,会因你急于离婚的心态而被忽视。你可以这样理解:说服对方,陪伴对方让他接纳离婚,让对方相信离婚后仍能幸福的可能性增加,这也可以理解为这段婚姻结束前的最后一项责任。
如果离婚心意已决,而对方不愿意离婚,这与冷静期关系已经不大了,因为双方很难走到民政局去申请离婚。此时,你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离婚决定,耐心说服并给于对方适当的时间等待,仍然不行,再寻求朋友、律师的帮助,最后还有离婚诉讼。无论如何,你总归会得到离婚的自由。
说了那么多,作为律师,离婚诉讼中更多的现实矛盾,其实不是离婚与不离婚的对抗,而是你认为该怎样离婚和我认为该怎样离婚的对抗。我们应当珍视感情,冷静做决策,同样应当拒绝用情感做借口放弃自我。婚姻是婚姻,自我是自我。婚姻冷静期,该冷静的是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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