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7月7日钱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某支付钱某补偿费人民币1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三年付清,前两年每年支付3万元,剩余4万元在2017年7月7日付清。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因王某不主动按期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第一期补偿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支付第一期补偿款,经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到位。第二期补偿款到期后,钱某多次催讨,王某仍不予支付。故钱某于2017年2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一并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补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钱某与王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钱某支付补偿款。双方约定的第二期补偿款30000元的付款时间已届满,王某应当按约支付第二期补偿款。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并未主动履行判决支付第一期补偿款30000元,且现第二期补偿款30000元的履行时间已届满,王某仍未按约履行,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以及不按约支付第二期补偿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支付第三期补偿款的合同义务,故钱某有权在第三期补偿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钱某补偿款7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以及经多次催讨但拒不主动支付到期款项的行为表明其将会不履行支付未到期的其他款项的义务,应当视为预期违约。因此钱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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