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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夕擅自转移公司股权,责任有多大?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2次举报


马某是非常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执业十年来,不论是审时度势纵观全局,还是在庭上据理力争又得体有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还是以丰富的经验和极具魔力的说服劝解手段最终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马大律师都倾心尽力,多数案件处理得相当完美。


“代理人”始终是马某在离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他从没有想象过,自己第一次以原告的身份在法庭上陈词,竟然是因为自己的离婚纠纷。


马某和妻子吴某的婚姻纠纷早在几年前便已初见端倪。两人都是有雄心壮志谋事业的人。婚后,执业时间不太长的马某因为工作兢兢业业,服务效果好,案件量越来越多,在实践中为打造自己的良好声誉奠定了坚实基础。


吴某和两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A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紧张忙碌却乐在其中。原本以为家的纽带会因为两个人对各自事业的努力追求和硕果累累而牢不可破,没有料到,美好的婚姻在柴米油盐姜醋茶这些琐事的挑战面前,在长期缺少沟通的现实面前,竟然显得如此脆弱。


吴某思虑再三,终于向马某明确表达了自己协议离婚的意愿。马某虽非常不舍,也充满愧疚,但还是选择遵从吴某的心意。车、房、存款,马某都尽可能多的分给吴某。双方协商进展顺利,但在谈到吴某在A教育公司持有的股份时起了争执。


马某认为,公司是在二人婚后以共有财产投资设立,虽然股某东登记为吴某,但股权及收益实质上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当然属于此次财产分割的范围。吴某却不紧不慢地解释到,自己在A教育公司持有的40%股权,已于半个月前全部转让了自己的哥哥吴某东,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不包括这些股权了。


吴某的这个解释瞬间打消了马某对这段婚姻最后一点幻想。他想跟吴某解释这其中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但以他对吴某的了解,就算他解释到口干舌燥,也肯定说不通吴某。马某想了又想,还是希望分享到A教育公司的股权。


于是,马某放弃了协议离婚的方式,转而把能让吴某心服口服的艰巨任务拜托给了法官,于是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持有的A教育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吴某在离婚诉讼前夕转让公司全部股权,而且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可以认定为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当法官将这些法律规定和道理解释给吴某听了之后,吴某终于低下了高昂的头。马某当庭表示,如果双方和解,只要吴某不过分,他甚至可以适当让步,不会要求多分财产。最终,法院调解了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通过这个事情,马某深刻意识到,人品犹如婚姻殿堂里的镇宅之宝。无论贫穷还是富裕,疾病还是健康,美貌还是失色,顺利还是失意,优秀的人品都会起到保护婚姻的作用。


马某下定决心,将来要把自己的工作往前做,努力地保护更多的美好婚姻,而不是去“毁”一门一门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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