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男方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多次提出离婚,但妻子任女士却辩称双方不存在感情问题,只是陈某嫌弃她患了脂肪瘤。
9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任女士离婚,陈某给付被告2万元经济补助金。
性格不合,起诉离婚
今年52岁的陈某和妻子任女士,自小青梅竹马,住房相邻,长大后更是结成了夫妻。婚后的生活虽然过得清贫,但也一度甜蜜幸福。
1989年11月,任女士生育了女儿,两人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女儿从小学到高中一直品学兼优,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多的快乐。2008年,女儿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外地一所大学。
三人世界骤成二人世界,空闲的时间多了,两人却因性格不合,矛盾开始集中显现,甚至很多时候因为日常生活琐事,一言不合就发生激烈争吵,任女士经常是一生气就独自离家多天,夜不归宿。
久而久之,陈某对妻子极度失望,产生了结束这段婚姻的念头。2013年10月,陈某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及亲戚做工作,陈某决定再次给妻子一个机会,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破裂
但是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因此得到改善,一次吵闹过后,任女士竟然直接跑到丈夫单位告状,顿时引来了很多同事上前围观,甚至惊动了陈某的领导,这更坚定了陈某离婚的决心。
2015年9月,陈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却认为两人婚姻基础较好,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感情,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次判决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改善,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11月,陈某为此再次诉到法院。
法庭上,任女士不同意离婚,辩称自己为了家庭,长时间的过度劳累,积劳成疾,造成了身体上的“三高”,还患了脂肪瘤,今后需要治疗,目前不宜离婚。同时,她还认为双方不存在感情问题,原告之所以多次起诉离婚,只是嫌弃她身体有病,因此只要双方珍惜夫妻的感情,还是可以和好的,请求法院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虽然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但在婚姻出现裂痕后,经两次起诉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被告所述其患有脂肪瘤及“三高”等疾病需要治疗不宜离婚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患难夫妻原本应同舟共济,但是否离婚仍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患有疾病并不能成为不予离婚的理由。综合考虑到原、被告的收入状况以及被告确实患有疾病需要治疗,酌情确定由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经济补助,同时判决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人经手的6万元债务由其负责偿还。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由婚姻的效力决定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日常生活的,还有事业上的,是夫妻间全方位的结合,其目的是为夫妻生活构筑坚实基础并创造良好的空间。
扶养义务人相互提供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心灵上的慰籍,是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曹法官介绍说,根据上述规定,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需要扶养,出现如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患病、年老等情形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本案中,被告任女士身患多种疾病,且医生建议其切除肿瘤,不论该肿瘤是何性质,都需手术治疗。目前任女士无经济来源,而陈某则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判决由陈某支付妻子经济补助2万元,可以缓解任女士离婚后的经济窘境,也未给陈某造成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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