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因某种原因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归纳起来,诉讼请求一般有种类型:1.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但之后一方又以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情况掌握不明为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协议最后写明“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之后一方又以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多分。那么这样“出尔反尔”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在处理此类型的案件时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并经民政局备案的,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应随意、轻易被推翻。
其次,对于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并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情况,不应忽视:个人存款是普遍存在的,这些存款可能来自婚后的共同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般会购买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那么,双方在明知以上财产存在的前提下,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应该视为双方均对对方手中共同财产权利的放弃。在这种前提下,如果约定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不应支持。但是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受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除外。
最后,对于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对价值较高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分割以后,还有一些个人物品即价值较小的财产,双方未在协议中一一列明,故以此兜底条款对未列明的财产予以处理,其精神实质可以理解为“财产在谁手中(或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故此,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在离婚后起诉财产纠纷的,法院也应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有权要求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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