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6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张女士与马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大龄,短暂相处后便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张女士发现马先生不务正业,在外大量举债进行高消费,经常被追债的人堵在公司及家中要账,严重影响了张女士及孩子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张女士先后卖掉自己婚前的房产及车辆替马先生清偿债务。但之后马先生并未悔改,依然借钱吃喝玩乐,且不断向张女士要钱,双方因此经常发生矛盾,并于2021年年初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张女士多次与马先生协商离婚事宜,马先生不愿失去这段婚姻的供养,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内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张女士生活,马先生一次都未探望过孩子亦未支付过分文抚养费。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求助李丽婚家律师团队想通过诉讼尽快和马先生离婚并争取两名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团队代理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中张女士除可以诉请离婚、争取两名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及离婚后抚养费外,还可主张双方婚内分居期间两名子女的抚养费。且孩子因入学需要将户口从男方户口本上迁至女方所在地,因此时间利益也非常重要。张女士委托后,团队律师迅速制定出最佳诉讼方案、第一时间启动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
团队律师办理婚家案件的丰富经验及诉讼技巧,本案从立案至拿到判决书耗时仅一月有余,且取得了较好的诉讼结果。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如下: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举证及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女抚养方面,鉴于两个子女尚年幼,一直跟随原告方生活,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更为适宜,且两个孩子自幼相伴,若因原、被告原因导致两个孩子分开,更是一种对孩子的伤害,故判决两名子女仍由原告直接抚养,同时依照被告的支付能力及孩子生活地的消费水平综合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内分居期间及离婚后两名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解读鉴于缺乏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相当数量的社会大众对离婚诉讼相关问题存在片面的认识,相信本案可以帮助大家对以下问题形成新的认知:
1、第一次起诉一定判不离吗?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唯一的裁判标准为男女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而不在于曾发起过几次离婚诉讼。更不存在只要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会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定裁判标准。只要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即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虽张女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庭审中马先生明确表态不同意离婚,但我团队律师对案涉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进行了充分举证,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法院准予了双方离婚。李丽婚家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决定要离婚又无法协议离婚,应充分重视第一次起诉,尽早向专业婚家律师求助,通过最佳的诉讼策诉讼达成诉求。若陷入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境地,势必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
2、夫妻有两名子女,离婚时一定一人一个吗?
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离婚诉讼中关于孩子直接抚养问题,法院裁决的唯一标准应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并没有法律规定夫妻婚内生育两名子女的情况下离婚时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因此,离婚诉讼中想要争取两名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如能向法庭举证证明两名子女跟随其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诉请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离婚时只能要离婚后的抚养费吗?
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应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已属于大众常识性的认知。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法定抚养义务并非离婚后才开始,父母婚内分居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亦应支付孩子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提起婚内抚养费的主体应是孩子,而离婚诉讼的提起主体为夫妻一方,主体并不匹配。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出于最大化保护孩子利益及减少当事人诉累的人性化考虑亦支持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提出的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本案中,张女士与张先生分居期间,张先生并未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婚内抚养费的诉请。再次提醒大家注意,主张婚内子女的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如果一方父母婚内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子女或者当地法院允许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提起此类诉讼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其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程序及裁判指南》
第四十一条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另一方以自己名义起诉返还已经实际发生的抚养费,可按转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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