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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无债务离婚后还能主张对方共担债务吗?

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14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黄先生2012年8月登记结婚。因黄先生身体原因双方婚后多年一直未能生育,二人也因此感情破裂,2021年2月23,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因黄先生婚前购置了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黄先生在离婚手续办理后3日内向刘女士支付30万元补偿款。但直至2021年10月,刘女士称黄先生仅向其支付了5万元,虽刘女士多次索要,但黄先生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刘女士求助李丽婚家律师团队,想通过诉讼索要25万元补偿款。

案情看似简单,但经代理律师深入了解,才知刘女士所称黄先生已归还的这5万元并非直接给付的资金,而是微信转帐了2万元,另外3万元并未实际支付,是刘女士离婚前一天即2021年2月22日用黄先生的信用卡消费了3万元,刘女士自行在索要的补偿款中进行的抵扣。庭审中,黄先生出示流水证明离婚前刘女士还用他的另一张信用卡消费了5万元,但称离婚前他对该5万元的信用卡债务并不知情,并主张因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时无共同债务,离婚后发现的债务,谁经手谁承担,因刘女士经受消费的这5万元应由刘女士承担,即其应支付的补偿款数额为20万,非25万元。刘女士当庭认可该5万元确系其经手。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信了李丽婚家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离婚登记前的3万元和5万元共计8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自承担4万元,黄先生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女士24万元补偿款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律师解读】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看似是离婚后依约索要补偿款,但核心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的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债务,日后发现的婚内债务,谁经手的谁承担,因此,刘女士能否再主张其经受的该8万元信用卡债务是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8万元是否属于离婚后才发现的债务即离婚前黄先生对这些债务是否知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按此规定要求,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可能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要求的是法律真实。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知情陈述不一致且均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刘女士最终胜诉的原因在于代理律师帮其搜集整理的证据相对于黄先生的证据而言为优势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庭审强有力的辩论。代理律师结合刘女士意见,首先撤销2021年2月22日3万元信用卡消费抵扣补偿款的主张,其次主张该共计8万元信用卡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双方对于是否知情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双方证据情况,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之规定,应认定该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黄先生和刘女士各自承担4万元。黄先生应支付刘女士的补偿款数额应在双方约定的30万元的总额中扣除黄先生已支付的2万元和应承担的4万元债务,即还应支付刘女士24万元。

现实生活中,除去“假”离婚等特殊情形外,为避免后期继续纠缠,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都想一次性解决所有的离婚事宜。但是,因种种原因,在离婚时遗留部分问题或离婚后一方不诚信履约导致新纠纷的情形大量存在。律师建议,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尽量经专业婚家律师起草或指导,通过完善相关条款、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等方式,减少后期纠纷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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