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
【案情简介】
因妻子出轨而离婚的王先生与同样离异的张女士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不久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王先生因身患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张女士对其给予了较多的照顾。婚后第六年,王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眼睛视力大幅下降几近失明,加之其他疾病,频繁住院,均是张女士一人在病床前细心照顾。王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在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时小王已成年,与生母共同生活,平日与王先生少有往来,即使王先生重病在医院抢救,小王都不曾到医院探望。
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分得两套房产,和张女士结婚后又购置了两套房产、储藏室及一辆机动车。婚后第十年的某天,张女士发现车被小王开走。王先生意识到张女士不悦后要求小王返还,小王不仅不予返还出言不逊,表达了对王先生和继母的强烈不满,几方关系颇为紧张。张女士意识到自己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可能会损害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继承权益,因此,求助李丽律师团队,寻求利益保护的合法途径。
李丽律师团队考虑到婚后房产购置时存在第三人出资的复杂情况、王先生对现配偶及儿子利益平衡的诉求、张女士保护婚内财产权益的诉求及张女士多年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客观情况,为张女士提供了财产梳理、起草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赠与协议等服务。协议约定婚内两套房子及车辆归张女士个人所有。
协议顺利签订。但不到一个月,王先生突发心梗去世。后因遗产分割纠纷,张女士、小王及王先生的母亲对簿公堂。关于上述婚后的两套房产、储藏室及车辆,张女士主张依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归自己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而小王及其奶奶不认可上述协议,要求分割协议处分的财产。
【裁判结果】
对于上述争议的财产,法院采纳了李丽婚家律师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关于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及《财产赠与协议》涉及的两套房产及相应储藏室及车位,二被告亦主张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继承,由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通过办议的方式约定两处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属于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部分的合法处分,因此本院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律师说法】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两种婚姻财产制度,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相应的法律条文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而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者部分排除法定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内容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并且因其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更好的保障夫妻处分财产的权利,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选择,因而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效力,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们期盼所有的家庭都夫妻恩爱、父慈子孝,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尤其是再婚家庭,家庭结构、财产关系更是多样化,因财产产生争议的,比比皆是。为了不让本应带给大家幸福的财富沦为破坏家庭和谐的诅咒,避免亲属间产生争议,体现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公平,很多高认识及权利意识较强的夫妻会主动寻求专业婚家律师的帮助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等相关事宜进行安排。上述案例即是这种情形。经有效规划,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保护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对等的良好秩序。
但同时律师也提醒大家,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一般商业合作,参杂感情等因素,如在协议内容上过于计较和强调己方利益,不利于家庭幸福。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接受度,抓大放小,才能兼顾利益平衡与情感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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