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天津市XX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东行初字第22号
原告B,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XX,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天津市XX干部,
委托代理人A,天津市XX干部,
原告A诉被告天津市XX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由于本案实际侵权人A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考虑案件审理时限问题为由申请撤诉,原告A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A25元,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