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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利娟|时间:2020年08月19日|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李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原告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019年1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将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后被告不再和原告联系,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求。
周X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被告周XX的微信昵称信息、银行流水明细1张、微信聊天记录4张及录音光盘1张,拟证明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1000元、10000元。被告应诉后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6日,被告周XX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给付被告11000元,其中的1000元,原告称系偿还的被告于1月15日借与原告的1000元。该1000元原告并未主张。2019年1月17日,被告周XX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周XX偿还借款20000元,并提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予以证明,被告应诉后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抗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XX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周XX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XX负担。(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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