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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讲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收益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次举报

一、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是虚无的吗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是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虚无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实际中,夫妻共同财产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主体

为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并且,因为当前难以认定事实婚姻,所以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旦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财产取得时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如果是在婚前,那么即不属于。所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取得的财产,其实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3、财产来源

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夫妻名义同居,以下即为同居财产: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根据以上,以夫妻名义同居取得的财产,如果结成的事实婚姻未得到法律认可,比如一般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结成的事实婚姻将难以被认可,所以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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