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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讲解民法典中自己的房子能否剥夺配偶的居住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一、民法典中自己的房子能否剥夺配偶的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所以房屋归一方所有的,不能剥夺另一方的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

(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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