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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专业的离婚律师看为打击婚外情,净身出户之《民法典》新规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次举报


一、新增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婚姻法规第46条只规定了以下的4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我们都知道,更多的夫妻生活中发现的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并不等同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大多时候只能交由道德谴责,离婚时很难主张赔偿。

此次《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做了新的补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比《婚姻法》第46规定,《民法典》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以后因为婚外情、出轨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了!

二、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规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比之前婚姻法规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典》对此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一新的判断标准,扩大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这也就是说,在婚姻中由于出轨,家暴等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可能需要承担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该情形下只会“少分”财产,还并不会出现“净身出户”的地步,那么民法典有规定什么情形的过错会导致“不分”财产吗?

还真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不分”就可以理解为“净身出户”了。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这几种情形的具体表现:

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一方隐瞒自己的收入,不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情况,或者是背着对方,私下购买房产/车辆等。

2、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将自己卡上的钱转给第三者,或是用婚后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私自赠与第三者。

3、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未经对方同意,将婚后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

4、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将夫妻共有的车辆/家具等东西毁损、砸掉。(另外,对于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侵权行为,可要求赔偿)

5、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婚后多年积蓄在直播平台上大额打赏主播,明显超过日常家事开支。

6、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

例如一方伪造借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无过错方偿还一半,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需要两人共同经营,婚外情、家暴、出轨的代价都不小!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就能看得出来,其中新增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净身出户的规定,就是在无形之中,对过错方做出的“处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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