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00:00-23:59
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武汉离婚律师)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后结婚是否属于再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2次举报


一、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后结婚是否属于再婚

非婚生育后结婚不属于再婚,只要是以前没有领过结婚证就不算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二、未婚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非婚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4.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3715分 (优于99.9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2篇 (优于99.66%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60228 昨日访问量:8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