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期间签婚前协议,约定出轨者不分财产
2008年5月,经人介绍,20多岁的永川女子江雪与同是80后的男子范志刚相识、相恋。2009年5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他们还买了房子、车子等。201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范志刚突然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小雪,反正我俩早晚都要结婚,为了保证婚前互不背叛对方,我们是不是可以签一个啥协议呢?”
“好呀,这对大家都公平!”江雪回答。
于是,2010年3月2日,双方达成了《婚前协议》,双方“约法三章”:第一,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一套、汽车一辆、修理厂一家,婚前各享50%,婚后划为共同财产;第二,如因关系不和分手,财产平分;第三,如果婚前因一方出轨而分手,则出轨者不能得到任何财产,另一方则得到全部财产。
女方出轨起诉要求均分财产
协议签定后,这对80后恋人像以往一样生活、工作。但后来,为了赚更多的钱结婚,江雪与范志刚双双外出打工。
然而,去年4月发生的一件事,女方出轨改变了他俩原本平静的生活。据法院审理查明,江雪外出打工期间在某市一家桑拿中心上班,2011年4月12日,她因在桑拿房参与卖淫被当地警方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同年4月25日,她还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实际执行三个月。
2011年7月,收容教育期满后,江雪与范志刚选择了分手。分手后不久,江雪有些后悔签那份《婚前协议》。随后,她将范志刚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她与范志刚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车子以及某修理厂的财产,折价款共计38万元。
法院判决:该协议有效驳回女方诉请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雪与范志刚相识恋爱后自愿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两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限制双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法定权利,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还认为,在恋爱期间,江雪参与卖淫违法活动,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江雪作为出轨方,不能得到上述财产,应由范志刚得到上述全部财产。
最后,法院一审驳回江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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