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后告妻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
31岁的周明是南京六合人。妻子张莉跟他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两人婚后关系一直不太融洽。2011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已经就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但今年年初,周明又将张莉告到了法院,他诉称,离婚后才发现,张莉离婚前曾冒用他的名义提取他的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周明认为张莉无权占有上述款项,要求法院判决归还。
妻子举证证明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情况法院驳回丈夫请求
今年4月,六合法院审理此案。庭审中,张莉逐条解释“冒名”提取这两笔钱的缘故,足足说了几十分钟,每一条解释都是对周明的控诉。
张莉告诉法官,离婚前,周明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光是离家出走就发生过两次,抛妻弃女长达两年之久。第一次离家出走是在2008年12月,当时女儿才出生5个多月,周明因为婚外情等原因抛开妻女和工作,消失了十多天。在此期间,张莉为了购房还贷,将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1.7万元提了出来。据张莉说,这笔钱还没来得及用,周明就跟“小三”发生情变回家了。“小三”追上门讨要青春损失费,最终周明同意赔1.8万元,但他自己没钱,张莉只好把先前取的公积金拿出来赔偿。
2009年1月,周明再次离家出走,并且切断了与家人、单位的联系,也因此丢了工作。单位知道内情后,考虑到张莉一个人带孩子不容易,于2009年1月23日帮周明办理了失业保险金,并同意由张莉代为领取每月960元的失业保险金。截至2010年4月,张莉共领取失业金1.2万余元。
六合法院查证发现张莉的陈述属实。法官认为,周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张莉为了维持生活,经周明单位同意领取其失业保险金,合情合理,没有不妥。另外,1.7万元住房公积金已用于偿还周明的情债,张莉也没有义务归还。据此驳回了周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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