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男友又与另一女同居
现年35岁的刘莹曾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性格开朗的她自从离婚后便把自己的心紧紧地包裹了起来,直到2009年5月,石某闯进了她的生活。
石某,现年34岁,兴文县电信公司一名普通员工,踏实肯干,平时少言寡语。刚开始与刘莹交往时,他对刘莹很是照顾,也言听计从。
2010年9月份,刘莹住进了男友石某的家,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因为她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的经历,石某也有过一次非婚同居的经历,而且又考虑到二人没有共同财产,于是没去办理结婚登记。
2011年10月,刘莹与石某的女儿降生了。这对于刘莹来说,正是噩梦的开始。就在她怀胎十月即将临盆的时候,她发现了男友石某另结新欢,而且还毫不避讳。石某的新欢其实是他的初恋情人。最让刘莹痛苦万分的是,在她坐月子的时候,石某不但没有给她体贴和关怀,还把新欢钱某带回了家,故意在她面前秀恩爱。
未婚生女遭抛弃 女子四处求助无门
看着一天天长大的女儿,刘莹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一个美好的未来。她甚至卑微的告诉石某,她能容忍他在外面“胡来”,只要不抛弃她们母女俩。 但是,石某并不同意,执意要刘莹带着女儿离开他的家。因为此时石某的初恋情人钱某怀上了他的孩子。为了逼迫刘莹离开他的家,石某常常半夜回家,把刘莹和女儿吵醒。甚至还用剪刀剪烂刘莹的衣服,动手殴打刘莹。多方折磨下,刘莹仍然没有离开他的家。
今年7月4日,石某以女方常无理取闹影响他的生活、且双方并无感情为由,一纸诉状将刘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刘莹带着孩子离开他的家,他愿意每月支付刘莹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为了挽救家庭,刘莹曾让石某的家人出面劝和,可是没有用。她也曾咨询过律师,由于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新婚姻法》保护。求助妇联,可是她多次前往当地妇联都没有得到帮助。
要正确对待婚姻 结婚登记很必要
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刘莹条件比较窘迫,男方可出于道义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自行协商。
刘莹的遭遇,警示未婚的女同胞们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更不可认为婚姻登记可有可无,结婚登记很必要。当女人在婚姻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