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夫妻感情生变
1996年,丹棱县某村的田平经人介绍与同村的朱丽相识,随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的感情发展,1998年,他们在丹棱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但在女儿出生后,家庭开支不断加大。为缓解家庭经济问题,2000年,田平开始与别人合伙做生意。随着生意的好转,田平在外的应酬开始多了起来,对家人的照顾无疑逐渐减少,回家时间也越来越晚。经济上的好转带给这个家庭的不是幸福却是不断的争吵,田平甚至开始隔三差五不回家。
在此过程中,田平结识一个刘姓女子,并开始了一段不正当的关系。2010年3月的一天,朱丽带女儿回娘家参加亲戚的婚礼,后因女儿生病提前回家,正将在一起的田平与刘某撞个正着。
朱丽随后向田平提出离婚。双方父母知晓此事后,在指责田平的同时也劝朱丽为了女儿能退让一步,维护家庭。田平似乎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着双方父母的面向朱丽下跪承认错误,保证和刘某断绝关系,向朱丽出具了保证书一份。朱丽念及女儿,原谅了出轨的丈夫,但是夫妻感情从此有了裂痕。
破镜难圆妻起诉离婚请求离婚精神赔偿
虽然承认了错误甚至出具了保证书,但田平却并未与刘某真正断绝联系,两人仍然偷偷摸摸寻找时机在一起。
2011年7月,朱丽的弟弟在洪雅再次遇见田、刘二人,在劝说无效后便悄悄跟在他们身后,后来发现两人进入某宾馆,于是电话通知姐姐朱丽。当天,朱丽带着女儿从丹棱赶到洪雅某宾馆,将田平与刘某堵在房间内。双方一番激烈吵闹后,田平抛下妻女独自带刘某离开,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也再没有与妻子联系,甚至开始了与刘某的同居生活。不仅如此,“喧宾夺主”的刘某更是通过电话对朱丽进行骚扰,不断威胁吼吓要求朱丽尽快与田平离婚。
忍无可忍的朱丽一纸诉状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认为离婚的过错在田平,按规定向田平提出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多方证据结合法院支持妻子的离婚精神赔偿请求
丹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过程中,田平辩称,由于双方性格及处理事情的方式相差甚远,加之朱丽对他过多的干预才导致双方感情日趋冷淡,感情破裂,自己并无与他人同居的事情。他同意离婚且要求平分双方共同财产,但是绝不同意给付朱丽精神损害赔偿金。面对田平的狡辩,朱丽却不能向法院提供出直接切实有效的证据。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对过错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不足、取证难、法院认证难、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等困难,法院将法院调查与当事人取证有机结合、灵活运用。
主审法官采信了田平与朱丽双方父母、朱丽弟弟及介绍人的证言,以及田平当初向朱丽出具的悔过保证书,并认定了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即朱丽与田平的女儿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当的证言的证据效力。
最终,根据上述证据法院判决准许田平与朱丽离婚,女儿由朱丽抚养,田平每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女儿涉及的医疗和教育费用共同支付,田平给付朱丽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在财产分割上向朱丽倾斜。
婚姻受侵害时注意维权并及时合法收集证据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婚姻受侵害时要注意维权。《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离婚起诉方想请求损害赔偿则应举证证明对方有上列四种情形的过错行为,但由于过错行为本身具有封闭性、隐私性特点或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对过错行为没有充分收集证据等原因都会导致无过错方的举证不能,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也就很难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不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院提醒,当事人如果感受到自己的婚姻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利用合法的途径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