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后,丈夫金屋藏娇,竟与小三共建四层小楼,小三趁乱将房屋私自登记于自己名下。不幸丈夫患上肾脏疾病,小三抢房子的故事开始上演。原配妻子与小三对阵法庭。最终丈夫去世,小三抢到房子。
小三趁乱将房屋登记与自己名下
1970年,李某与丈夫姚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儿一女。1986年姚某与小三阿兰结识并开始同居。随后姚某与阿兰共同建立起一座四层小楼,但是姚某只将该栋楼房的一楼的产权登记在小三阿兰名下。不幸,姚某被查出患上肾脏疾病,小三趁乱将整栋楼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姚某病重之时,以房屋是他出资建造为由,强行与家人搬入了阿兰居住的四层小楼。小三抢房子的戏码开始上演。
小三抢房子闹上法院,折价53万给原配
阿兰不满,随即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夫妻搬离,随后,姚某夫妇又向法院提起分割争执房屋产权的诉讼。2011年5月,姚某因病过世,其与妻子所生的三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了诉讼。对此阿兰则认为,建房时她与姚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姚经手的房屋建造部分手续,是在她的委托下进行的,实际上建房的全部资金都是其用长期经营发廊的收入积累支付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讼争房屋属姚某与阿兰共有,为等额按份共有。因房屋产权登记在阿兰名下,且其女儿继承姚某部分份额后,阿兰母女占有的份额已超过50%,故判令讼争房屋归阿兰所有,阿兰折价53万余元给姚某的继承人。
法院二审,小三抢房子完胜原配
一审宣判后,阿兰不服上诉。法院经二审后认为,根据姚某与阿兰有长期共居的事实,结合双方提供的建房原始单据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姚某参与了讼争房屋的建造过程并可能有一定的贡献。但在房屋建好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姚某还有妻子均知道阿兰重新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两人均未提出异议,即使姚某对该房屋的建造可能有一定的贡献,也应视为放弃了其权利,而阿兰因登记已经依法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权属,法院遂认定阿兰享有四层小楼的全部产权。
本案中之所以小三大获全胜,就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夫妻之间,和睦最重要,否则是人财两空。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74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