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案件当事人都会极力隐瞒自己责任,指称对方有“小三”,以图有利地位。但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名法官就遇到一桩自曝“小三”的案件。男方以自己有“小三”为由起诉离婚,女方却不同意。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男方有“小三”求速离婚
2011年秋的一天,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立案庭里,一名叫陈欣的中年男士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书,称他想结束一段七年之恋形成的婚姻,与妻子祝小米离婚。
2001年,陈欣和祝小米玩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由此相恋、相爱,一时羡煞旁人。2008年11月12日,陈欣与祝小米正式来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初期,两人恩爱甜蜜、感情尚好,但一直没有要孩子。
然而,婚后两年,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从2011年5月起,陈欣有了婚外情,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经多次协调,夫妻两人仍无法共同生活。
在向法院递交的离婚诉讼书中,陈欣明确表示自己有了婚外情,他本人所有的债务、借款及信用卡借款均与祝小米无关,由他自己承担。诉讼请求仅是要求与祝小米离婚,就连诉讼费用他都表示由他自己负担。
女方愿原谅不肯离
而相关资料显示,早在陈欣向法院提出离婚前,祝小米也曾向法院主动提出过离婚。
2011年7月15日,得知陈欣有了婚外情后,处于“不断摩擦和争吵”状态中的祝小米一气之下向荔湾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但在5天后,祝小米申请撤诉,法院也予以准许。
就在祝小米撤诉不久,陈欣提出了离婚。
在陈欣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时,祝小米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组成的家庭仍然能够维持下去,即使丈夫有婚外情,她也会原谅,愿意继续和丈夫在一起。
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荔湾区法院认为,夫妻两人为自由恋爱,在认识7年后才登记结婚,有相当深厚的感情基础。经审查,两人婚姻矛盾的焦点在于丈夫出现了第三者。妻子称,愿意原谅原告的行为,继续与其生活,之前来法院起诉是由于一时气愤。仅凭丈夫认可自身有第三者而判处离婚,亦不符合我国对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念,即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判决中,法官写道:“夫妻感情,需要同心协力去经营,夫妻之间应多沟通协调,多体谅支持,多互相分担责任,综上所述,不准许原告陈欣与被告祝小米离婚。”
判决后,陈欣和祝小米都没有提起上诉。
这桩丈夫自曝有“小三”要离婚案件轰轰烈烈开场,静默着结束,发人深省,引人深思。幸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挽救了一段频临破裂的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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