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出轨 为小三婚外买房
原告庞某,因丈夫胡某为“小三”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2万余元。庞女士与胡某是夫妻关系。2009年6月左右,胡某在外认识了徐某,两人相识后,徐某知道胡某已有家庭但仍与其来往。2010年4月,胡某和徐某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267万余元,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胡某和徐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胡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200多万元购买房屋。
小三失踪 丈夫辩称房屋是自己一人所购
胡某说,自己与徐某确有往来,曾以双方名义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但所有购买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系自己一人办理,预售合同上徐某的签名也系自己代为签名,所有房款均系自己一人支付;自己和徐某开始往来时,徐某知道他有家庭,因妻子发现他和徐某之间的不正常往来后,就不再与其往来;现因自己无法与徐某取得联系,所以该房屋目前仍然未能办理出房屋产权证。庞某也想找徐某协商可是无法联系,所以调解不成只好起诉。
丈夫行为侵害了妻子利益 法院支持妻子诉求
审理中,庞某认为,自己与胡某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徐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徐某返还购房款。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胡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徐某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某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74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