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结婚7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韩美反悔不应当支持。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已完毕的意思就是,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韩美名下的财产(汽车、存款)归韩美,我名下的财产(房产)归我所有。更何况,两个儿子由我抚养,我适当多分财产也是符合情理的。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现实生活中因离婚协议产生歧义发生纠纷,大多数是由于疏忽或不慎重所造成的。但还有少部分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共同财产,企图为自己多留一些财产,有意在离婚协议中表述含糊,故意书写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的财产并不就意味着这部分财产就游离于法律之外了。另一方如果发现了类似情况,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未经分割的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即使离婚后,“穷老婆”也是可以告“富丈夫”的,只是法院是否支持,要视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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