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眼镜店的公婆 给儿子买了6套房
59岁的赵师傅在溧水开了30年眼镜店,颇有积蓄。2004年,溧水县城一商业楼盘开盘,赵师傅一口气挑了6间门面房。考虑到将来这些房子势必留给独子赵炜,赵师傅决定直接以儿子的名义签订购房协议。儿子赵炜跟儿媳刘玉是2002年结婚的,婚后第二年,小两口到赵师傅的眼镜店上班,每人每月领1000元工资。2004年买房时,小两口并无积蓄。6套门面房总价200多万,首付90万是赵师傅支付的,其余部分办理贷款,据赵师傅讲,110多万元的贷款也是他支付的,不到3年就还清了,小两口没这个还贷实力。
离婚了儿媳起诉分房 要求分一半
婚后一直过得磕磕绊绊的小两口,今年年初终于闹到法院要离婚。庭审中,赵炜毫不隐瞒感情破裂的原因:“她出轨,跟有妇之夫有染,人家老婆都闹到我家店里了,我们没办法只好报警,有警方出警记录为证。”在赵炜看来,两人不存在财产纷争,因为婚后没什么存款,添置的财产也有限,他只同意给刘玉5万元“补偿金”。刘玉不同意,要8万。法院多次调解都没达成协议,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对财产部分未作分割。至于出轨的指控,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判决书也未予确认。
离婚判决生效后不久,刘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赵炜名下的6间门面房。她的理由是,门面房购于婚后,登记在赵炜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6间门面房市值500万,她要求分一半,即250万。
公婆拿不出付款凭证 被儿媳抓住“软肋”
昨天庭审中,赵师傅激动地表态,这6间确实是他跟老伴买下来赠给儿子的,跟儿媳无关。按照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公婆对儿子一方的赠与,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是不可以要求分割的。此外,赵师傅还提供了一份家庭协议,上书:6套门面房赵炜和刘玉仅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处分权归赵师傅所有。据他介绍,这份家庭协议是2007年“出轨疑云”后,应他跟老伴要求,刘玉同意签订的。
但刘玉坚持称,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是她跟赵炜,公婆仅“代为支付”了部分房款,她同时质疑,公婆拿不出付款凭证,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多达70万元的贷款还款资金出自赵炜的银行账户。
赵师傅承认由于保管不善,遗失了部分付款凭证,特别是现金付款的那部分,但他认为,刘玉如果主张房款是她付的,也应拿出付款凭证。在付款这件事上,赵师傅很自信,“就凭他们俩,怎么可能买得起?”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也提醒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在购房中付款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并保存好相关凭证,便于日后证明出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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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能力也是一种证明
在双方都欠缺付款凭证的情况下,付款能力也是法官考量和判断的重要依据。显然,相比于月收入仅千余元的刘玉和赵炜,经营眼镜店的赵师傅更有购买6间门面房的能力。此外,赵师傅手头仍有的部分付款凭证,比刘玉有优势。此外,家庭协议也有利于赵师傅。综合以上种种,法官多半会采纳赵师傅的说法。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后公婆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儿媳无权主张产权”,刘玉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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