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儿子非亲生,离婚后追索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次举报


儿子非亲生,离婚后追索抚养费
  唐某与付某相识恋爱,同年12月生一子取名唐小鸣(化名),随后结婚。一段时间后,唐某发现付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唐小鸣由付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唐某所有,由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 元。后唐某发现儿子非自己亲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返还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因受欺诈而给付的抚养费共计16000元。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离婚后,能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本案中,唐某与唐小鸣的关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所谓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妻明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还使其(前)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如何处理本案中欺诈性抚养关系?对此,观点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有权追索全部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有权追索部分抚养费,即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但在双方离婚后承担的抚养费,应予以返还;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应当全部返还;至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养费,由于双方离婚时夫妻财产已由原告一人分得,且考虑到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被告应酌情少返还或者不予返还。
  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这样处理,不仅维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能为儿童的成长创造较好的经济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不予返还。”本案中,唐某与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唐某误将唐小鸣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进行抚养。从法律上讲,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唐小鸣进行了抚养,但他并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复函中的规定,对于唐某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付某应当全部予以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养费,由于唐某与付某离婚时,夫妻财产已由唐某一人分得,且考虑到付某还要抚养小孩、收入很低的情况,故对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可判决不予返还。

(文源网络,侵权即删)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7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3677 昨日访问量:19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